申请人:岩池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岩池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7850号“ROCKPOOL DINING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旗下的公司负责岩池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因此,原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正在办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一致,故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有关转让资料、申请人名义变更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从而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其申请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