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蜜德源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4543号“蜜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7340724号“益蜂园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一定设计,并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较为明显,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经过一定设计,在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文字部分识别为“蜜德源”,其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