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富一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696号“富一锦FUYI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设计并与申请人联系紧密,同时不属于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富一锦”及对应拼音“FUYIJIN”组成,“富锦”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在本案申请商标中“富锦”仅为其中一部分,且已形成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