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大清鹿苑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0804号“鹿司令 有力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该商标,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资料、产品图片、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备案资料、关联公司资料、企业简介、参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上,依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应不致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其申请注册并不违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