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蒙 奈勒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473号“NAYLORS EST.190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英国本国获得注册,即经过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众认证的英国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及翻译(应申请人要求,原件见第33604476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标志在英国已获准注册,可视为经过该国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