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2427号“美极 C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极 CoCo 20652427

阅读:135561 2018-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洲农业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2427号“美极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80275号“美极 Magic Cuis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4610号“CoCo”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亚洲农业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2427号“美极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80275号“美极 Magic Cuis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4610号“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21854号“CO2CO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39578号“炸鸡 C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极 CoCo”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包装照片及参展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美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美极”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CoCo”与引证商标二文字“CoCo”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652427号“美极 C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极 CoCo 206524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4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