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金宠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0588号“SOLID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其英文商号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617037号“纯金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金山词霸和有道字典关于“SOLID GOLD”的中文释义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OLID GOLD”可译为“纯金”,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纯金”含义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