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QUALITY IS OUR RECIPE,LLC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6180号“FROS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49476号“FROS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共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