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钓鱼台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1425号“乾隆御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市场上已有较高知名度,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增强了其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乾隆御笔”及图形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