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史克浪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4681号“mud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并无固定中文含义,商标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商标文字内容没有必然关联,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mudrun”构成,其中“mud”可译为“泥”等,“run”可译为“跑”等,整体可以理解为“泥泞跑”,“泥泞跑”是一项风靡全球的泥地障碍越野跑项目,将申请商标组合的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商标所应具备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