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7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33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68769号“晋丰鼎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用社”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