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智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5350号“01H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65131号“HUB”商标、第15387378号“葫芦埠农庄及图”商标、第9680719号“虹桥天地 THE HUB及图”商标、第13841320号“虹桥天地 THE HUB及图”商标、第17314592号“THE HU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01HUB”与引证商标一文字“HUB”、引证商标三、四独立认读文字“THE HUB”、引证商标五文字“THE HUB”均含有“HUB”,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