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智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5259号“未来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56221号“未来公社 FUTURE COMM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未名公社”构成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结合异议结果做出对应裁决。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未来社”与引证商标显著独立认读文字“未来公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