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TM GLOBAL PTY LTD AS TRUSTEE FOR JTM GLOBAL UNIT TRUST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3818号“Mama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商标在第5类“ 膳食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膳食补充剂;怀孕妇女用的维他命滋补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第5类其它商品。三、申请人委托第三人针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35317号“MOMM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16007号“妈咪之宝 Momm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431850号“mom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63365号“Mam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31892号“玛卡儿 mom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63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六、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4173号“Mama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申请人已经向WIPO提交变更地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六变更地址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指定使用的“ 膳食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膳食补充剂;怀孕妇女用的维他命滋补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六经地址变更已与申请人地址一致,鉴于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第5类“ 膳食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膳食补充剂;怀孕妇女用的维他命滋补剂”商品申请复审,放弃第5类其它商品、第3类及第2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放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 膳食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膳食补充剂;怀孕妇女用的维他命滋补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其余商品、第3类及第29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