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70165号“B.C.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C.A.D.及图 21470165

阅读:161082 2018-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悠绿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470165号“B.C.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935261号“M.Dmydear及图”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故该商标已不再构…

  申请人:悠绿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470165号“B.C.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935261号“M.Dmydear及图”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631992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70165号“B.C.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C.A.D.及图 214701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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