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现代资讯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82737号“都市客METROER.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已具有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19190号“都仕客City Guests”商标、第11480904号“都市侎客及图”商标和第5464034号“都市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如企业简介、年报、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物料等)。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娱乐等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且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三在“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仍然有效。
我委认为,首先,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分,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进行明显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二者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