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高梅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44069号“云天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25678号“雲天Yuntian”商标、第1049598号“雲天樓YUNTIANLOU及图”商标、第3226317号“雲天樓YUNTIANLOUSARCAR及图”商标、第7946724号“雲天樓YUNTIANLOU SINCE 1988及图”商标、第5360030号“雲天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中关于“阁”“楼”的解释、关于引证商标状态的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