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两眼抹黑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8878号“在线旅行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