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7932号“永展医药 FOREVER 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永展医药 FOREVER MEDICINE及图 20987932

阅读:60275 2018-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展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87932号“永展医药 FOREVER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04338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0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永展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87932号“永展医药 FOREVER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04338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0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7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49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6870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6215号“法兰薇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74877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00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00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17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149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044454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066733号“旷怡源FOREVER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559634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028131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092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6714500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252193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国际注册第1096835号“FOREVER EMLYON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747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6714773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0147403号“新永颜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33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中文“永展医药”、字母“FOREVER MEDICINE”及图形组成,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五、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香料、非医用漱口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香料、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并存在该三项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该三项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止痛药、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蜂蜜、兽医用制剂、成人及儿童用符合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头痛药笔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五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医用电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七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在该项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该项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十一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第5类治头痛药笔商品上、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上、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第3类其余商品上、第5类其余商品上、第10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服务上、第41类培训服务上、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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