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溢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0169号“笑厨 好太太 xiao chu hao tai 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提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与第5678934号“笑厨”商标、第3565393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6007881号“笑厨 XIAOCHU”商标、第7715722号“好太太 HOADOADOA”商标、第15521926号“好太太”商标、第6007849号“笑厨 XIAOCHU”商标、第10247893号“GOOD WIFE”、第11328398号“好太太浴顶”商标、第11565895号“好太太”商标、第8548218号“好太太 HAODOADOA”商标、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可相互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四、五、七、九、十、十一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案件裁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委做出商评字(2016)第9824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4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标已丧失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异议不予核准注册,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十、十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