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4304号“CICI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821203号“CICI”商标、第6014283号“施企 CICCI”商标、第16365550号“希希公主 CICI”商标、第18193619号“CICI 小厨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3845号“GALERIA HOM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3014号“Home affaire”商标、第14061144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视觉设计、文字、整体排列方式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