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景品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869880号“淘汰郎 TAO TAI 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850103号“淘太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之间字体组成具有明显差别,表达意思相互独立,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消费者和市场中已经获得很高的评价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