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81593号“黄金 欢乐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12588号“欢乐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收获了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在相关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格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影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荣誉证书、捐款发票、百度百科上申请人介绍、产品实物及包装照片、电视广告制作合同、证明、视频截图、媒体报道、搜索结果、产品销售现场照片、宣传照片、产品发票及销售清单、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关联证明、商标清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中文识别部分“欢乐颂”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