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碧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4186号“碧珍 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第7849260号“碧珍 PURE”商标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2284号“PU 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4641号“PURE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4644号“PURE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关联关系证明、进口报关单、实物照片、授权书、合同、销售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注册。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