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亨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6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68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4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37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26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邮政单号查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