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贤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0154号“密斯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00043号“洛瓦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APP下载截图、申请人门店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