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创义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荣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6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16389号“鲜鲜岛 VIVID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60130号“鑫城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14760号“池之王 CHIZH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48804号“广舜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档案、宣传片内容、展会内容、申请人参加“三打两建”大会及第五届慈善交流会相关内容、举办研讨会部分人员名单、申请人在各大城市设立健康生活馆情况、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等。
我委认为,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