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85070号“广联赛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10796号“广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12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2324号“广联 GUANG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2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25720号“联广 UNITED ADVERTI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10800号“广联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一、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五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五最终状态确认后再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已在市场上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合同、宣传图片、参加展会信息、荣誉证书、新闻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六经商标局核准已注销。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六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两项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