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84522号“广联赛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412365号“广联赛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也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公告、商标信息、公司登记信息、合同、宣传呢图片、参加展会信息、荣誉证书、新闻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