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卖教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4384号“More Sa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商标标识作用。2、已有其他含有“more”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ore Sales”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