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金达麻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8233号“黑土地工业大麻BLACK LAND INDUSTRIAL HE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体现了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及产品特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反而让相关公众便于认知所指定商品的性质及属性。3、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黑土地BLACK LAND”,在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已明确声明放弃对“大麻”、“HEMP”的专用权。4、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912967号“鸿鳄麻派HONG E MA PAI HEMP及图”商标、第8717746号图形商标、第5550161号“君の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大麻”可英译为“HEMP”,系桑科大麻属植物,其茎皮可做纺织、制绳、造纸原料,同时大麻植株或其提取物可制作成毒品。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黑土地工业大麻BLACK LAND INDUSTRIAL HEMP”和图形部分组合而成,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但是,申请商标所含“大麻”及“HEMP”一词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虽申请人声明放弃对“大麻”、“HEMP”的专用权,但是该放弃行为并不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仍将整体识读认知申请商标标志。申请人复审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