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兴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8955号“新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42800号“新兴购”商标、第6822684号“新兴彩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书籍装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纸张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新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新兴购”、“新兴彩印”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