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OM SICHERHEITSTECHNIK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9808号“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45558号“domdom”商标、第7671486号“呆呆猴 DD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