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景天策(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7565号“天策环境ENVIRW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气象服务产品开发的民营高科技企业。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374580号“JRCLAW及图”商标、第19393819号“天策”商标、第4037370号“CHENERGY及图”商标、第10176954号“ZD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工程学、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预报、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天策”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工程学、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预报、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