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森邦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4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15648号“BOCHI及图”商标、第13492276号“TOMLECIN及图”商标、第18111918A号图形商标、第18111929A号“第一反应 培训 保障 公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预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