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乐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9962号“爱乐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8368号“爱樂斯HUALIAN FUZHUANG CHANG AILESI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6787号“chiggia及图”商标、第1343516号“步鸣BUMING及图”商标、第1399107号“OSIRIS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