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68341号“平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晶 27168341

阅读:94456 2018-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平晶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8341号“平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三极管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东莞平晶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8341号“平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三极管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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