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平晶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8341号“平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三极管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