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里弗顿学院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1819号“CLIFTON COLLE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0145号“CLIF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内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字号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期刊摘页、互联网介绍报道网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LIFTON COLLEG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报“CLIFTON ”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