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26079号“蚂上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上收 19426079

阅读:108265 2018-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26079号“蚂上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6257659号“码上收”商标、第17495605号“马上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26079号“蚂上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6257659号“码上收”商标、第17495605号“马上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异议待审状态,引证商标二在初审阶段被全部驳回,两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络宣传报道资料、两件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42类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蚂上收”与引证商标一“码上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26079号“蚂上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上收 194260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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