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1455号“商法慧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法慧通 20481455

阅读:128016 2018-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沂兰亭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455号“商法慧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78031号“慧通 慧通幼儿园”商标、第7001447号“慧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临沂兰亭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455号“商法慧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78031号“慧通 慧通幼儿园”商标、第7001447号“慧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形象识别手册。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81455号“商法慧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法慧通 204814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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