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佩珊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淘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8881号“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78515号“瑜燕 YUYAN YANWO及图”商标、第13615598号“瑜 厚興瑜記及图”商标、第18117807号“瑜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肉罐头、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肉罐头、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都包含文字“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