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佩珊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淘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8936号“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899304号“瑜会所 YU CLUB及图”商标、第12973724号“瑜趣園及图”商标、第10302885号“瑜宅私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都包含显著识别部分“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