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巧调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1420号“蒸食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77937号“蒸實在及图”商标、第10600252号“蒸食再ZHENGSHIZAI”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