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32741号“AVIRI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VIRIVA 21232741

阅读:45417 2018-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和路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232741号“AVIR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09950号“AVID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场所等…

  申请人:和路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232741号“AVIR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09950号“AVID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场所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收获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网站打印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申请清单打印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滑雪运动的网络资料打印件;亚马逊中国广告宣传打印件;滑雪用具网络销售专门店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件;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有关文件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VIRIVA”与引证商标“AVIDIVA”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收获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32741号“AVIRI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VIRIVA 212327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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