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9912号“中国铁道出版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国铁道出版社 21059912

阅读:97452 2018-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铁道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9912号“中国铁道出版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未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特点。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类似…

  申请人:中国铁道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9912号“中国铁道出版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未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特点。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采购合同等、申请人及申请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国铁道出版社”整体表现为企业名称全称形式,使用在指定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企业名称,不易被当作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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