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39108号“L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VE及图 21239108

阅读:186825 2018-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君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9108号“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产业需求原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5133号“Liv…

  申请人:北京君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9108号“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产业需求原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5133号“Live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86185号“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6910号“互动英语教室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73020号“Taobao 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90823号“live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47138号“Live桌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201937号“LIVE King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685990号“凯莱坞Live 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3、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已申请将引证商标七转让至其名下,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娱乐设施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教育和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LIV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Liv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LIVE”、引证商标三的重要识别文字之一“LIVE”、引证商标四的重要组成文字之一“LIVE”、引证商标五的重要组成文字之一“LIVE”、引证商标六的重要组成文字之一“Live”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注册审查及评审案件的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39108号“L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VE及图 212391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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