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奕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0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可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76950号“响水湾xiangshuiwan.cn 响水湾XIANG SHUI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商标使用图片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作为引证商标重要组成之一的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