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世翼五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7427号“安住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508号决定,于2017年03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05月31日至2016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三阶段已经提交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三、被申请人对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再予以提交,并且对原有证据进行补充。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出口报关单;2、《商品买卖合同》、代理经销商品授权书及商品照片;3、被申请人的分销商在网上销售的证据;4、复审商标参展信息及相关商品照片。
我委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和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1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钥匙、锁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
二、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间提交证据内。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向泉州出口了“安住 HOME”品牌的锁、钥匙商品,有报关单予以证明,报关日期为2015年9月4日,同时该报关单附有在指定期间出具的产地证明,因此在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