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KINIDENT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25257号“Bion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121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3年03月08日至2016年03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申请人暂时无法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考消息网、中国经济网、环球网对化妆品动物测试的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4月21日获得国际注册,后经后期指定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
二、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了关于提供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事宜的情况说明。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网络上关于对化妆品动物测试的报道,非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宣传使用。申请人主张中国要求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进行动物测试,而欧盟禁止动物测试,申请人位于德国,按照欧盟的要求不进行动物测试,因此其化妆品暂时无法在中国销售。但申请人针对其主张仅提交了三份网络新闻报道,未提交中国与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不能确定申请人所述中国与欧盟法律法规的真实性与具体内容,且申请人所述理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产品销售或广告宣传的正当理由,因此我委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